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中國化工報 日期:2022-10-18
為幫助危化品企業深入領會條款含義及要求,結合自身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類型、生產流程、廠區環境等,完善修訂企業自己的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即日起刊登新標準系列解讀。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相比,技術變化有數10處,但最明顯、最主要的技術變化主要有5個方面,分別是:執行效力的提升、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條款、強化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主體責任、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
一是執行效力的提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而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的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正文全部為強制性條款。即術語與定義、通用要求和各專項特殊作業的要求,正文內容全部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執行,包括4.16、4.17、4.18關于特殊作業票的有關要求等,也全部由原來的資料性附錄變為強制性條款。只有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供企業參考,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編制適用于自身的特殊作業票,明確有關的審核、批準人。
二是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條款。結合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特殊作業環節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2版標準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補充或修改了部分條款內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第5.2.2條款增加了“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第5.2.4條款增加了“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三是強化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主要責任。標準通用要求中,一個重點內容就是進一步強調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主體責任,在第4.1、4.4、4.5、4.6條款中,分別明確了由危險化學品企業來主責完成特殊作業的作業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交底、作業現場安全檢查、辦理安全作業票等基礎管理工作,而不應由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完成。這些工作對應于特殊作業票中,就是“風險辨識結果”“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作業申請單位”等欄均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即業主方有關單位的人員來填寫。部分企業在特殊作業前開展作業危害分析(JSA),標準第4.1條同樣明確了該工作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人員來主責完成。部分企業對第4.6條“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的理解為,危險化學品企業讓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就是“組織”,即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可以主責辦理安全作業票。但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特殊作業票應該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申請單位主責辦理,而不能由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主責辦理。
四是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標準第5.1.2條明確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這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含生產裝置區、罐區)內運行狀態下的所有直接接觸工藝介質的管道、儲罐、容器等設備設施上的直接動火作業。這里的工藝介質,是全部的工藝介質,即包括易燃易爆介質及蒸汽、氮氣、水等非易燃易爆介質。這決定了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大部分動火作業將是特級動火作業。第二,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介質的罐區重大危險源,其防火堤內的所有動火作業全部為特級動火。生產裝置區的重大危險源無此要求。
五是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標準第7.11條要求“一張安全作業票只能進行一塊盲板的一項作業”。這就是要求企業在設備檢修時,一臺設備在同一時間段內需要開展多少塊盲板的抽或堵作業,就要辦理多少張盲板抽或堵作業票。比如,一臺反應釜要交出檢修,需要加9塊盲板,則需要辦理9張堵盲板作業票,而不能9塊盲板共同辦理一張堵盲板作業票。但為了簡化工作程序,減少工作量,這9塊盲板可以共同使用一張盲板圖,在圖中清晰標明9塊盲板的位置和編號等信息。盡管有許多企業認為“一盲板一票”工作量大、難以執行,但標準條款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只能嚴格執行。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馮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