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東方城鄉報 日期:2022-08-18
許多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這些國家在其發展初期也曾存在著人口眾多、農地短缺和制度建設不完善等實際情況,研究發達小農制國家家庭農場發展經驗,對于更好地思考和看清我國家庭農場發展,以及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法國
農地零碎化曾極大地阻礙法國家庭農場經營。法國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逐漸實現了農業現代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對農地立法以促進流轉。戰后的法國積極對農地立法促進了家庭農場快速發展。1960年代初法國出臺“農業指導法”及其“補充法”,轉移了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為家庭農場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其具體做法:一是用“非退休金的補助金”促進農民提前退休,用賠償和補助鼓勵青年農民進行農外就業;二是長期堅持科技興農以提高農業生產力,盡力削弱農地的基礎作用,以降低其在生產要素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在思想上淡化農民的農地觀念和經營理念,減少農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對農地的嚴重依賴。鼓勵家庭農場對零星農地和低產田進行兼并,以農地入股和聯合經營模式來實現家庭農場的擴展。倡導小農場合并,并對其提供低息貸款,以促進各種農地整合和規模經營。這些措施擴大了家庭農場發展空間,使其得到快速發展。
制定配套制度促進家庭農場生成。法國政府為促進家庭農場的生成和發展,實行了以下配套制度:一是改革舊有的農地繼承制度,規定必須整體繼承,以防止農地分散和隨意轉讓。為適應法國國情,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民適度建立中小型家庭農場,或者構建多種形式的農場聯盟,聯合發展。二是鼓勵各地成立區域性非營利鄉村建設與土地整治公司,并給予其農地購買優先權。支持成立農地事務所管理和審批土地經營業務,并給予購買小塊農地優先權,經過整治后再出讓給農民,以增加家庭農場規模。政府還禁止農民在私有農地上搞建筑或棄耕劣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保護農場耕地規模。三是利用農地銀行和國家銀行的優惠融資政策來刺激投資。銀行對“無生機農場”進行購買后,經過修治后再將其租賃或轉讓給農民,以擴大農場經營。另外,政府還利用財稅優惠政策來鼓勵農業組織對農地進行投入,促進其與家庭農場的密切合作。
注重農保制度建設。法國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實行民辦公助模式,通過政府資助和保險機構互助來服務農業。一是健全農業保險體系。法國以中央互助保險機構為依托,對幾萬家農民互保組織進行重新組合,以提高其互助效率。給予農保機構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進行扶持,調動和發揮其社會效能。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法國提高了國家農保體系在農業發展中的減災賠付效率,推動了農保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也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二是完善高補貼低費率政策。法國出臺《農保法》,對農保機構進行直接補貼,補貼率一度達到了保費率的50%。設立國家農業災害保證基金,以增強各級保險公司的業務效能。政府還對農民實行高保費補貼,減少了農民大保費負擔。三是建立高效的再保險機構。法國注重再保險機構、巨災保險制度和專項風險基金制度建設,對各級互保機構風險損失負責,以分散農業風險,使農保效益得到了較大提升。
日本
日本農地狹小,人口眾多,自然條件不太好,主要以發展小型化家庭農場為主。在其發展中,日本實行多項鼓勵政策,使小型家庭農場得到了較快發展。
完善農業法鼓勵農地流轉。185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相繼出臺了《農地法》《農基法》《農振法》和《增進農地利用法》,對涉農政策和措施進行充分調整、補充和規范。通過這些法律制度,土地私有性在日本得以永久性確立,在客觀上削弱了政府對土地流轉的管制,同時也廢除了對農業租佃的各種限制,使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有了法律性保障。它增強了日本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性地位,使農地流轉率、利用率和產品競爭力得到了極大提高。
注重輔助性政策制度建設。日本為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在國家層面設計了系統化的輔助性制度。1990年代實行了《農業經營及強化法》、“認定農業者”和“農業人養老金”制度,精準認定農業從業者,制定財稅和融資優惠政策,為家庭農場獲得土地創造條件,實現了全國性小型家庭農場經營目標。培育農協和農委會等中介組織,為家庭農場提供服務。規范農地流轉行為,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這些輔助性制度的實施徹底扭轉了日本小農經濟的發展方向,此后,農地流轉極為活躍,家庭農場經營得以迅速發展,客觀上解決了日本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小農經營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
實行現代農保制度。在農業發展中,日本較早實行了合作互助形式,逐漸建立了現代農保制度。一是注重農保立法。1920年代初日本政府制定了《家畜保險法》《農保法》和《農害補償法》,依法對農業進行保險,使農業自愿險和強制險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日本還對農業實行大規模的財政補貼政策,范圍之廣甚至包含了家庭農場經營的全過程,對家庭農場快速發展產生了強大支撐作用,大大降低了農保實施的道德風險。另外,日本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分散風險,實行了三級農保制度,即鼓勵民間保險業發展,并由各級政府負責再保險,最后由中央政府進行二次再保險,從而使國家農保事業發展得到保障,為家庭農場保駕護航。
以色列
以色列國情是人口密集、水少、荒漠多和耕地稀缺,家庭農場發展條件極差,但是由于措施得力,家庭農場得到了迅猛發展,農業成就舉世矚目。
注重資源立法。惡劣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促使以色列對土地及水等資源實行了世界上最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從土地和水的使用計劃到財政信貸等諸多方面對農地問題進行嚴格立法,農業經營處處體現著法律的力量。70多年來,以色列實行土地國有化和家庭經營化政策,租賃制是其農地流轉的唯一形式。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國家對土地的強力控制,能夠為農場提供良好發展場景,但是也使資本對農業投入望而卻步,降低了農地流動性,農場規模經營和活力受到了限制。
制定輔助性政策促進農地經營。通過組建基布茲(家庭農場)和莫沙夫(集體農場)等農業組織進行規模經營是以色列整合土地和水資源的主要方式。由于用于農業生產的可耕地很少,以色列非常重視農技的應用和推廣,在家庭農場中處處能夠體現出農業科技的優勢和生產特色,產品產量和質量得到了大幅提高,國際競爭力強勁。近幾十年來,以色列還特別重視資源環境和市場機制的融合發展,逐漸弱化了糧食自給行為,直至近年來實行了放棄糧食自給政策,轉而發展高附加值農業。這對以色列通過農場經營和進口來保障糧食安全將是一個重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