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汪建沃 來源:湖南省農藥工業協會 日期:2013-04-07
清明時節,回故鄉給先人掃墓。出于職業的愛好,抽空到農資批發市場、農資經銷門店轉了轉,通過幾年來的整治,農資市場規范了很多。細心查看,發現了一個新的問題。
有些生產企業或農資經銷商用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SY2011XXXXX、SY2012XXXXX)生產產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這類產品有效成分以吡蚜酮、氰氟草酯等“熱門產品”諸多。這是一種典型的使用“無效證件”生產產品、忽悠坑農的事件,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各級涉農執法部門應該予以重拳出擊,堅決打擊這種假冒偽劣產品。
國務院頒發的《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準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農業部頒發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從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看出:取得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的試驗品,在當地省級農藥檢定所備案、封樣后,只能在農業部批準指定的田間藥效試驗承擔單位使用,不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對于進入市場而言是“無效”的,用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生產的產品實際上就是典型的“三無產品”。由于農民和個別地方的執法人員對此不甚了解,因此就成了農資打假的“盲區”。這類產品擾亂了農資市場,一旦在大田作物上使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千萬不可掉以輕心,我們必須把這種新的、更有欺騙性的違法違規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近日,農業部印發的《201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明確規定:嚴厲打擊農藥生產經營單位非法添加未經登記有效成分的行為、農產品生產單位違規使用未經登記農藥的行為。用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生產的產品就屬于“嚴厲打擊”的范疇,各級執法部門要堅決加大對這類產品的打擊力度,農民朋友不要購買這類違規產品。
只有經過嚴格、科學的試驗,田間藥效、環境毒性、農藥殘留、產品化學等眾多材料通過專家的評審,取得農業部頒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個別產品有分裝證),這樣的產品才能在大田作物上可以使用。處于田間試驗階段的產品,有一定的風險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斷“變通”在大田作物上推廣使用。
筆者給某經銷商講明了這類產品的危害性,不得經銷,他竟然說:我和執法部門的關系好,只要企業繳納一定的“保護費”,就沒有事。好一個“就沒事”!用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生產產品的企業應該受到查處,經銷用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號生產產品的經銷商也應該受到查處,難道對這種違法行為收取“保護費”后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執法者就不應該受到查處嗎?我想答案應該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