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 交叉污染如何控制? | 農藥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限量團體標準制定研討會在合肥召開
2018-04-26
農藥制劑企業普遍存在在一套生產裝置上生產功能類似的同種產品(同為殺蟲劑、殺菌劑,或同一類作物上具有類似作用的除草劑),切換品種時,絕大部分企業使用溶劑對設備進行清洗,達到一定清潔程度后開始下產品的生產。對生產線進行一次清洗,清洗后的前一產品的殘留值可降至0.1%以下清洗次數越多,殘留越少。所以在廠家提供的制劑產品中,帶入微量其他藥成分是農藥行業的普遍現狀。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為假農藥;第四十五條規定農藥中混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為劣質農藥。目前,國家、行業、地方對農藥產品中的非登記成分的管理沒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可依,使農藥產品中的非登記成分成為一個關乎農業安全生產、農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以及企業安全生產的一個重大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