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海利爾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08-10
為有效配合執法機關嚴厲打擊唑蟲酰胺原藥非法生產銷售,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維護農藥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司委托相關律師事務所,對唑蟲酰胺原藥的非法生產銷售企業和個人,開展相關法律行動,并提出以下嚴正警告:
一、未獲得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唑蟲酰胺原藥的企業,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生產銷售行為,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曾經違法生產銷售過唑蟲酰胺原藥的企業和個人,保留追究其違法責任的權利;
三、對于山東海利爾授權登記唑蟲酰胺制劑的各企業,嚴禁從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和相應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唑蟲酰胺原藥,參與非法生產企業原藥銷售的企業和個人需立即停止銷售,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于無視警告仍違法生產銷售唑蟲酰胺原藥的企業和個人,將立即上報政府相關部門,視其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正告!
山東海利爾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