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日期:2011-01-04
2011年1月1日起,《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昨日, 東陽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植物保護站站長賈華湊就其中的一些關鍵條款作了解釋。
植保信息,不能“偷梁換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除植保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預警信息或防治意見。禁止偽造、變造農作物病蟲害預報預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見。”
《條例》中,對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農藥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條例》第十八條明確指出:“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及其他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產品。使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害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優先選用低毒、低殘留和對生態環境危害較輕的農藥。”
此外,《條例》還對病蟲害的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治理、農藥經營與使用方面的其他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賈華湊說,2011年起,若想從事農藥經營,必須向農業主管部門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