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曉丹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 日期:2022-05-11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昆明市滇池、陽宗海流域農藥經營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滇池、陽宗海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滇池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辦法》將于6月6日起實施。
禁止銷售殺鼠劑以外限制使用的農藥
《辦法》規定,滇池、陽宗海流域內禁止銷售殺鼠劑以外限制使用的農藥,具體名錄以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為準。除經營衛生用農藥外,應當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除經營衛生用農藥外,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此外,《辦法》規定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不得在流域內清洗施藥器械
《辦法》規定,在滇池、陽宗海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滇池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上述區域外,滇池、陽宗海流域內禁止使用殺鼠劑以外限制使用的農藥,具體名錄以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為準。因防治突發重大病蟲害等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同時,不得在滇池、陽宗海流域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鼓勵其他農藥使用者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此外,規定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在施用過程中,配藥時應當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