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網聯登記咨詢 日期:2024-03-11
一、申請條件(農藥生產企業)
1、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登記的。
2、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或單制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劑型單制劑登記的。
3、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混配制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劑型的混配制劑登記的。
混配制劑有效成分數量超過《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的,超過的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
4、新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申請原藥及其制劑登記的。
二、資料要求
1、農藥登記申請表(僅限出口選項)。
2、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地區)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與申請企業名稱不符的,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經營合作關系資料)。
3、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4、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5、產品化學資料(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原藥還應提供全組分分析報告)和毒理學試驗資料(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6、與申請產品生產范圍相符合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劇毒、高毒農藥或有″三致″風險產品,不同意辦理僅限出口登記
2、百草枯、甲磺隆等禁限用農藥,不再新增僅限出口登記
3、已有相同制劑、相似制劑登記的,不再批準。已批準的,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4、新農藥原藥可與制劑同時申請,也可單獨申請原藥登記,同時提供農藥標準品。
5、僅限出口的產品含量可以不用滿足有效成分位數要求,但是申請的含量產品應與境外需要的含量一致。
6、試驗報告和試驗單位資質要求與境內登記要求一致。
7、對于制劑登記,原藥來源應當是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原藥,新農藥制劑除外。
8、新農藥取得境內登記或僅限出口登記前,已受理的新農藥僅限出口藥登記申請,繼續按照僅限出口新農藥產品批準登記。新農藥取得境內登記或僅限出口登記后,不再受理其他企業含該有效成分農藥的僅限出口登記;已受理的,不再批準僅限出口登記。
9、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在有效期內或不包含該產品生產范圍的,不批準登記延續。
10、境外農藥登記或進口許可證明文件不在有效狀態或失效的,不批準登記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