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胡瀟月 來源:天昱農業 日期:2021-11-11
柬埔寨農藥管理法規是Law on Management of Fertilizers and Pesticides,于2012年出臺;農藥登記管理部門是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MAFF)即農林漁業部。為了學習柬埔寨的農藥登記,現將該法規第三章中的第一部分“農藥登記及標準要求”翻譯如下:
農藥登記及標準要求
第7條 在柬埔寨進行農藥貿易或加工,需要按照本法律的規定和過程進行農藥登記。有意在柬埔寨進行農藥進出口或加工的人員,應提前按照本法律的規定向農林漁業部提交農藥登記申請。
第8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農藥可以按照本法律規定申請農藥登記:
第9條 柬埔寨農藥清單上所有的農藥應按具體品種進行識別,并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標準或相關國際標準對其毒性等級進行分類。
柬埔寨農藥清單由農林漁業部門審批。
農林漁業部根據評審要求或相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在必要時決定從柬埔寨農藥清單中增加、修改或刪除任何農藥或其有效成分。
第10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人員需要提供完整、充分的信息來申請登記。
農藥登記申請書中應包含的信息有:MSDS、組分信息、分析方法、藥效試驗和其他技術信息等。
第11條 申請登記農藥所需的信息和數據如下:
第12條 所有在柬埔寨登記的農藥,都應按照標準要求,對其樣品進行分析、藥效試驗和不良影響評估。
第13條 農藥樣品的分析方法應適應每種有效成分,并應當在國家農業實驗室或者經農林漁業部認可的其他實驗室進行。
農藥樣品分析指南應由農林漁業部門確定。
第14條 藥效試驗,應當在農林漁業部的農業實驗站進行,或者由農林漁業部授權的研究人員實施。
農藥藥效試驗的技術協議應由農林漁業部門確定。
第15條 由農林漁業部簽發的農藥登記證書有以下兩種類型:
第16條 出現以下情況,農林漁業部可以拒絕農藥登記申請:
第17條 農藥正式登記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但在有效期內被撤銷的除外。持有農藥正式登記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續展申請登記。
登記條件和要求滿足后,臨時登記證可在一年內轉為正式登記證。如有任何標準未達到,臨時登記證將被取消。持有臨時登記的人員不得進行農藥貿易。
第18條 在農藥的田間試驗數據,其毒性或殘留限量高于允許率的情況下,農林漁業部不允許該農藥登記持有人審查并申請續期。
任何農藥如其登記有效期屆滿而沒有申請續期的,將終止其分銷,并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后6個月內,將登記持有人的職責收回。
第19條 用于登記的藥效試驗中的所有數據自登記證簽發之日起8年內具有資料權。
第20條 登記證持有人向農林漁業部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標簽上農藥使用產生的不良影響,并在登記時進行申報。
該報告應涉及使用者的身份、使用地點、使用農藥的種類和劑量、不良影響的結論和最終結果。
第21條 柬埔寨的農藥登記程序應與國際或區域的農藥登記程序一致。農藥登記的程序和標準要求由農林漁業部門決定。
以上簡短內容就是柬埔寨農藥登記管理法規的翻譯,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農藥登記禁用或限用有效成分很多且申請者必須為當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