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胡瀟月 來源:各省官方網站、興園化工園區研究院 日期:2021-07-02
各省化工園區認定進展
河北省
2021年6月11日,河北省化工園區名單(第一批)正式公布,共有3家專業化工園區和3家化工集中區。與之前擬認定名單對比,一家園區被取消認定定位。2020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辦法指出認定為園區應同時滿足7個基本條件,《河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考評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同時,園區管理機構每年上半年開展園區自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機構,每三年對認定的園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四川省
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擬申報認定為化工園區的產業園區,應滿足十四個條件。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相關省級部門每兩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復核工作,復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園區認定;復核不合格的,或發生重特大安全環保事故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報請省政府審定后取消化工園區認定。
新疆自治區
2021年4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詢意見,提出認定為自治區化工園區應滿足14個條件,總評分應在65分及以上。自治區認定的化工園區,給予優先擴區支持,化工園區內項目建設優先解決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標。2021年1月26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確定了第一批化工園區名單,共7家。
內蒙古自治區
2021年3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工信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表》,并征求意見,要求認定的化工園區應當滿足15個條件,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申報擬認定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名單公示,共58個園區。
貴州省
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內,未收到反饋意見。辦法指出園區認定應滿足14個條件,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 分及以上。對未取得認定的園區,原則上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對已認定園區開展跟蹤評價工作,每5年至少組織1次。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認定條件要求的取消認定。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已認定園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吉林省
2020年10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吉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現有化工園區申請審核認定應符合11個條件,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跟蹤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園區依法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改、 擴)建項目相關手續。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責令退出。2020年10月30日,吉林省化工園區認定結果公示,有條件通過認定的現有化工園區10家,通過認定的新建化工園區1家,未通過認定的現有化工園區9家。2021年4月29日,經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審定,長春北湖精細化工新材料產業示范園通過新建化工園區認定,長春五棵樹生物化工園區有條件通過現有化工園區認定。
福建省
2021年1月27日,經福建省政府同意,認定漳州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等9個園區為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同時要求對認定的化工園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嚴格項目準入,強化安全環保管理,持續抓好園區提升改造,推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助力工業高質量發展。
甘肅省
2020年3月11日,甘肅省工信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共同以甘工信發〔2020〕75號印發《關于印發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認定的通知》,公布了《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認定辦法(試行)》。該評估認定辦法設置了9條基本條件,不能滿足其中任意一條,以及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評判為高安全風險的,直接列為不予評估認定。2020年9月1日,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認定名單(第一批)正式公布,共6家集中區;2021年2月5日,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認定名單(第二批)正式公布,共9家集中區,目前甘肅獲得認定的化工產業集中區達到15家。
寧夏自治區
2020年12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認定的化工園區應當滿足10個條件,每三年對已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一次跟蹤評價,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所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安全環保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出取消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化工園區的認定。2020年12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名單,確認了2個化工園區、8個化工集中區。
江西省
2021年2月8日,《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基本條件設置了園區設立、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安全環保、管理機構等八個方面條件。對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認定評價工作,進行資料和現場核查,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2021年4月14日,江西省化工園區名單(第一批)公布,共26家。
遼寧省
2020年12月2日,遼寧省化工園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與環保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根據《遼寧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承接化工園區評估認定辦法》,發布了關于遼寧省第一批化工園區認定名單的公示,共有21家化工園區進入名單。
廣西自治區
2020年11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應急廳公布廣西化工園區(第一批)名單,確認了欽州石化產業園等11個化工園區。同時,對安全風險等級為A級或B級的化工園區要限期整改提升,2020年底前仍為A級的化工園區要依法予以關閉退出,2022年底前所有的化工園區全部達到C級(一般風險)及以上。
河南省
2020年11月3日,河南省化工園區名單(第一批)公示,包含19家化工類產業集聚區(化工產業集聚區、以化工為主導產業的產業集聚區、含有化工類功能區的產業集聚區)和8家專業化工園區。
江蘇省
2020年10月3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蘇政發〔2020〕94號文件--《省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規范化管理的通知》,正式宣布全省定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名單。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園等14家園區被認定為化工園區,宜興市新材料產業園等15家園區被認定為化工集中區。
浙江省
2020年8月初,《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形成終稿,共六章16條,分為總則、基本原則、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園區管理、附則,并包含《浙江省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作為附件。認定條件共2條,提出化工園區評價認定所包含的10項內容,和化工園區認定的評分標準。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結果公布,包括49家合格園區和3家培育園區。
安徽省
2021年2月4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通知,經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省認定工作組聯合審查,將符合《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條件的安徽省化工園區(第一批)名單公示。根據《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合規化工園區應滿足10項認定條件,在滿足前9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合規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山東省
山東省于2017年10月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園區認定。
云南省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前期組織編制《云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經征求相關部門、州市工信部門意見、專家咨詢論證,于2019年10月發布《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工信廳公布首批化工園區確認名單,包括云南安寧產業園區草鋪化工園區等5家。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湖北省發改委牽頭,并聯合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下發了《關于印發湖北省化工園區確認指導意見的通知》(鄂發改工業【2018】404號),要求各(縣、市、區)對照化工園區的確認條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環保要求、執行標準)進行化工園區確認材料的申報、審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標準導則》也隨之出臺,為全省的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提供了依據。2021年4月13日,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全省化工園區確認名單,共51家園區在列。
陜西省
2019年10月,《陜西省可承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化工園區評價標準(修訂版)》通過有關省級部門和行業專家評審并對外發布,該標準仍分為必要條件和評分項兩大部分。其中必要條件是對化工園區合法合規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項不符合要求的將被直接列為不予認定的化工園區。
廣東省
2018年2月起,根據《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通知》(粵辦函〔2017〕754號)的要求,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原省安全監管局、原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對地市上報的43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16家承接園區進行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