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世界農化網 日期:2021-05-28
依據《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制劑登記應提供原藥來源情況說明,可以提供原藥來源證明、原藥購貨發票或原藥購銷合同等。提供原藥供應合同或者購銷發票的,應同時提供該原藥生產許可情況。
對一些難以生產原藥(母藥)的農藥,同意減免原藥(母藥)登記,農藥可以減免原藥來源證明或原藥來源說明資料的情況如下:
母藥為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農藥,原藥為低毒(或微毒)的化學信息物質、天然植物生長調節劑、多糖類農藥、硫磺、硅藻土、石硫合劑、礦物油,以及低毒(或微毒)無機化合物農藥(包括波爾多液、王銅、硫酸銅、堿式硫酸銅、氫氧化銅),可減免原藥登記或原藥來源情況說明。但減免原藥登記或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的,應提供以制劑完成的原藥登記時所需的相關試驗資料,以滿足安全評價需要。
還有幾點關于原藥來源證明的情況需注意:
(1)原則上不同意減免植物源農藥母藥登記或母藥來源情況說明,特殊情況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
(2)已登記農藥制劑可以變更原藥供應商,變更原藥供應商后,無須備案或批準,但供應的原藥應是取得登記的合法產品。
(3)已取得醫藥、食品、保健品等注冊的農藥有效成分,符合減免原藥登記情形的,在說明原藥供應單位、簡述生產工藝及原材料等情況后,可以不提供。
(4)對于不在登記狀態的原藥是否可以用作原藥來源證明,有兩種情況:① 在向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提交登記申請時,所用原藥登記證處于登記有效狀態的,可以受理登記并同意登記;② 受理前已不在登記狀態的,該原藥不可作為制劑的原藥來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