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昆侖策網 日期:2021-02-26
轉基因是科學問題,但轉基因食品是安全問題,消費者不能缺席。建議充分征求消費者的意見,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
2021年2月18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鼓勵農業轉基因生物原始創新和規范生物材料轉移轉讓轉育的通知》,重申鼓勵原始創新,支持高水平研究;強化產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種;發揮市場作用,促進成果轉化;加強主體培育,發揮企業主導作用;規范生物材料流動,強化溯源管理;明確全程責任,壓實責任主體。
這是針對我國轉基因特別指轉基因育種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
但必須指出的是,轉基因科學研究,涉及我國生物安全、消費者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嚴格依照《生物安全法》《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多年前筆者曾經指出,我國在轉基因問題上必須堅持“大膽科研、小心推廣、加強管理”。萬萬不可允許科研單位為了籌措科研經費,私自推廣轉基因種子。當時筆者觀點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贊同,但是,也有一些科學家認為,如果沒有全面推廣,就沒有商業效益,沒有商業效益就沒有充足的科研資金,單純依靠政府撥款,不可能在轉基因的研究上取得突破。一些科學家表面上支持國家對轉基因實驗實行特殊許可,但在實際工作中是否有效管理實驗室、杜絕轉基因種子流失值得懷疑。
轉基因種子涉及國家的食物安全,更涉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似乎把轉基因看作是一個科學問題,而沒有意識到,轉基因研究和推廣已經成為社會問題。
轉基因生物工程牽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在轉基因政策和法律制定過程中,還是在轉基因作物推廣審批過程中,都必須充分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轉基因作物推廣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曾經建議,所有轉基因作物推廣,都必須公開召開聽證會,邀請消費者參加。這既是民主決策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也是科學決策的具體表現。
所謂民主決策,就是要充分滿足公眾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消費者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科學家應當暢所欲言,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廣納善言。所謂科學決策,就是要求政府決策部門充分說明決策的理由。如果借助于專家之口表達政府決策部門的意見,沒有廣泛征求科學界所有專家的意見,那么,就不是科學決策,而是打著科學決策的幌子進行專家決策。
政府的各項決策,固然要征求科學家的意見,但是,科學家只是從自然科學角度出發發表觀點,而轉基因的推廣應用,不僅涉及自然科學問題,同時還涉及社會問題。因此,征求科學家意見的同時,面對消費者提出的各種問題,政府必須作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
無論是轉基因試驗項目批準和推廣,還是轉基因食品商業化經營,都涉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萬萬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在轉基因科學實驗和市場推廣過程中沒有消費者的參與,那么,即使科學家進行各種實驗,也未必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
部分科學家認為,轉基因完全是自然科學問題,其中涉及非常深奧復雜的生物工程技術,一般消費者很難理解,如果允許消費者參與,科學研究就會變成鬧劇。
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把自然科學研究與社會問題混為一談。自然科學研究涉及自然科學規律,而市場推廣則涉及市場經濟規律,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科學家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政府作出決定時只能把科學家意見作為咨詢參考,而不能把科學家意見作為決定性的意見。推廣轉基因食品,必須廣泛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生物安全問題。筆者建議:
首先,轉基因作物已經出現的情況下,應當優先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我國可以通過修改行政法規或者法律,明確規定所有食品中都必須標明是否屬于轉基因食品。如果屬于轉基因食品,應當以醒目的標志告知消費者,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部分科學家認為,西方國家從來沒有在食品問題上如此復雜。轉基因或者不是轉基因食品,并沒有必要區分,因為轉基因是安全的。標注是否屬于“轉基因食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不屬于轉基因食品,當然不需要接受轉基因食品監督管理。如果屬于轉基因食品,那么,消費者可以追根溯源,了解食品的基本狀況,以便決定是否購買轉基因食品。
第二,中國應當加大對轉基因科學研究支持的力度。轉基因畢竟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雖然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認識,但是,轉基因作為一項工程技術應當深入研究,這是我國生物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解決糧食安全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如果借助于轉基因技術,可以大幅度提高糧食產量,那么,中國應當推廣轉基因食品。
不過,轉基因食品科學實驗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可能需要幾代人進行科學試驗。在無法確保轉基因食品絕對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大膽試驗,在實驗過程中積累經驗。
第三,企業從事轉基因技術投資,并不意味著獲得市場推廣資格。美國等一些國家在轉基因科學研究過程中,主要依靠企業投入。中國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要鼓勵企業投入轉基因科學研究。
企業投資研究轉基因生物工程,并不意味著企業獲得市場推廣許可證,如果企業為了獲取商業利益,違反我國轉基因食品規定,擅自出售轉基因種子,應當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科學家為了推廣自己的科研成果,直接或者變相出售轉基因種子,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一方面要強化政府的責任,另一方面企業應當積極參與。企業參與轉基因生物工程研究,必須遵守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投入巨資從事轉基因科學研究,為了獲得回報,而擅自出售轉基因作物,司法機關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轉基因科學研究是自然科學問題,而轉基因商業推廣應用則是社會科學問題。政府應當充分意識到,轉基因種子推廣應用過程中,必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果只是少數人說了算,那么,我國轉基因種子推廣有可能會出現災難性的后果。
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既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同時也是貫徹“以人為本”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消費者置于腦后。推廣轉基因食品,必須時刻關注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增加轉基因食品試驗推廣透明度。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