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8-04-09
導讀:2018 年 1 月 18 日,中國農藥行業制劑創新產業聯盟正式成立。在聯盟成立大會上,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劉紹仁處長主要從農藥委托加工分裝管理的立法背景、具體管理政策、與以往政策的差異以及需要把握的幾個關鍵問題和與會嘉賓進行了分享,并著重對企業在委托加工過程中需要把控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1 設立委托加工政策的背景
1.1 促進產業由大變強
嚴格意義上講,老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沒有開放委托加工,僅僅是允許委托分裝,但需要辦理相應分裝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生產一個新的劑型或是生產一個新的產品,都需要建設相應的生產裝置。因此,導致企業以自主生產為主,委托生產僅限于分裝。原《條例》沒有很好地解決引導農藥行業如何由小變大的問題。近幾年來,我國農藥行業從產值到規模都已經具備了相應的實力,但與跨國公司相比較,還需要國內企業把核心競爭力做強。新修訂的《條例》則是通過立法手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給行業“松綁”,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間在制劑加工上加強合作,促進行業由大變強。
1.2 推動產業資源共享
實行委托加工政策后,很多制劑企業就不需要重復建設相應的生產設備,可以和其他企業共享資源,同時行業內也可以出現一批專業化的加工企業。此外,委托加工政策可以引導制劑企業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產品的創新和研發上來。
1.3 減輕企業經營成本
我國地域遼闊,產品運輸成本較高。比如黑龍江的制劑企業想在海南銷售產品,則會產生較高的運輸成本。但如果有企業間的合作,就可以在當地尋找委托加工企業,就地取材以解決運輸成本的問題。
1.4 確保制度落實
在給企業“松綁”后,政府更希望看到的是企業間真正的合作加工。這里面要劃清法律責任問題,通過好的政策,給企業“松綁”的同時,不要搞亂市場。
2 具體管理政策
2.1 管理政策
《條例》第十九條:
--- 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 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根據《條例》的規定,農業部對其進行了細化,主要內容包括: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組織生產,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對農藥產品質量負責。
其主要意思是:不管是哪家企業生產,都必須按照登記的產品配方來生產,保證生產的產品和登記產品是同一個產品。農藥登記許可證持有人和農藥生產許可證持有人并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 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
其主要意思:委托人有三種情況,一個是農藥生產企業(已經拿到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二是新農藥研制者,三是境外企業。這三類主體都可以申請農藥登記。農藥生產企業和新農藥研制者既可以委托其他農藥生產企業加工,也可以委托分裝。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可以向中國企業委托分裝,但不允許委托加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非法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按無證生產處罰;
--- 所委托加工或分裝的農藥為假劣農藥或者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按生產假農藥或劣質農藥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農藥登記證生產的,按照假農藥論處。在委托加工過程中,如遇到以上兩種情形,執法部門一旦立案,將對兩家企業同時進行處罰。
特別關注:委托加工關注的核心是產品質量問題。委托人應該對委托分裝加工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的農藥生產企業應該按照農藥登記的產品標準生產,確保與農藥產品的登記一致,對農藥產品的質量負責。
2.2 農藥產品質量
什么是好的農藥產品質量?不同的主體對農藥產品質量的看法是不一樣的。生產企業關注產品是不是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以及是否有好的用藥效果。對于經銷商來講,產品質量首先體現在使用效果,其次是看產品是否合法,第三是使用后是否會產生藥害,第四是出了問題,生產企業能不能配合解決。而對于使用者而言,主要關注產品質量體現在效果和安全性上。對于監管執法者,在不同時代,法律對產品質量賦予的不同內涵。從狹義上講是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但根據老《條例》和新修訂的《條例》將其進行了延伸:一是不得含有隱性成分,《條例)將含有隱性成分的農藥定為假農藥;二是不得含有藥害的雜質,產品要在保質期的有效狀態,發現有害雜質的定為劣質農藥;三是含有的助劑的組成成分應當與登記的產品組成一致,不一致的企業應當辦理農藥登記變更。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不同主體對農藥產品質量的關注點不一樣。新《條例》第一條規定,要保障農藥質量,包括農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企業日常在日常工作中,花費很多時間放在產品質量標準上。對于農藥產品而言,滿足質量標準只是最低門檻,而質量好則要看它在田間的效果和安全性。田間使用效果和安全性才能判斷產品質量的高低。
3 與以往政策的差異
新政策適度開放了委托加工和分裝,并且設定了委托加工條件。條件是:委托方要有農藥登記證,受托方需要有相應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與此同時,重點強化了委托方的責任。與之前政策不同的:在原《條例》的規定下,對委托分裝的,對分裝企業單獨發放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在新《條例》的規定下,受托人可以沒有登記證,一旦出現問題要吊銷許可證件,是吊銷委托方的許可證件。
在新的委托加工、分裝政策下,委托方要做把控的核心就是可控。可控的意思是委托方讓受托方加工或分裝其產品,事先要分析可能面對風險,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受托方如果可以完全控制加工、分裝環節的各風險點,則可以繼續進行,反之則需要慎重選擇。對于這個政策,最有利的是集團公司,比如行業內的有些企業,它雖然是多個企業,但他們的法人代表實際上是一個人,是一個集團下面的多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這樣的集團公司在委托加工、分裝方面更具優勢。
在受托方加工過程中,委托方要重點關注其工作中是否有違規事件。一旦發生情節嚴重的問題,則會吊銷相關方的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登記證被吊銷的同時,這個企業的有關負責人要受到十年的禁業規定,農業部在 5 年內不受理這個企業的任何產品登記申請。
4 把握幾個的關鍵問題
4.1 保護商業秘密的問題
兩個企業間開展委托加工,會涉及商業秘密,例如:
• 助劑產品的組成成分名稱和含量
• 制劑生產的加工工藝和生產技術
• 與大量二維碼信息相對應的的營銷模式和服務
但因委托加工屬于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的約定的行為。對于此活動涉及的商業秘密的保護,管理部門不介入。
4.2 產品的經營問題
從法律上講,對于委托加工和分裝的產品,產權屬于委托方,不屬于被委托方。但在實際合作過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加工或分裝產品之后,受托方按協議銷售該產品的現象。受托方銷售該產品時,就成為了一個經營者,需要在當地農業部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4.3 產品標簽上許可等信息的標注
• 標簽上的有些信息是固定的,比如農藥登記證號是委托方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是受托方的。有些企業可能存在這種情況:一個產品,自己企業生產、加工,同時又委托其他企業來生產、加工。這種情況下,自己生產的產品,標簽上應當標注本企業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而委托加工的產品標簽上,一定要標注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 產品標準號:標注委托方的產品標準號;
• 二維碼和查詢系統:使用委托方的;
• 產品商標:標注注冊商標。但如果產品標簽上要注標受托方的商標,需要受托方把商標授權給委托方使用;
• 聯系方式:要標注出兩個企業的聯系方式;
• 生產日期:如果是委托加工的,則按照實際生產日期由受托方來標注即可。委托分裝的需要標注兩個日期,一個是加工的日期,一個是分裝的日期。
• 其他的信息: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標注。有關農藥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信息,應當采用委托方農藥登記核準的標簽信息。
•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委托的加工和分裝,要求的生產許可證的范圍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一個水分散粒劑,從事加工分裝的企業,也需要具備這個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范圍。
4.4 其他相關責任
4.4.1 原材料采購和使用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采購原材料,應當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農藥生產企業在采購或使用原材料時發生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既要追究采購方責任,也要追究受托方的責任。
重點提示:購買者重點把好農藥原藥合法性關,要查驗其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及范圍,不得采購未許可的產品;不得采購未經許可的母藥、母粉,如阿維菌素油膏。違規將承擔法律責任,如沒收非法原藥(母藥),處以貨值 2-5 倍的罰款。
4.4.2 附產品質量合格證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廠銷售農藥,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農藥產品沒有附合格證的,受托方要承擔《條例》第五十三條的法律責任。委托方將此產品上市銷售時,經營者不得購買此產品,否則要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4.4.3 包裝、標簽相關責任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農藥包裝過小,標簽不能標注全部內容的,應當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當與經核準的標簽內容一致。
有關農藥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行為的責任劃定,主要取決于執法部門的取證地點。如果在受托方倉庫取證發現這些問題,受托方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產品進入市場,責任主要在委托方。委托方在產品驗收時,應當對其進行查驗、把關。
4.4.4 原材料進貨、出廠銷售記錄
《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材料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原材料進貨記錄應當保存 2年以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農藥出廠銷售記錄應當保存 2 年以上。第五十四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因此,對委托加工的產品,受托方應該有原材料進貨記錄,生產完成后,交給委托方需要相應的移交記錄。委托方采購原材料的,應當原材料采購記錄;接收受托方的產品時,需要有接收記錄,將產品銷售時,應當有銷售記錄。
4.4.5 召回問題農藥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農藥召回制度。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經營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召回問題農藥的責任,原則上是屬于委托方的。但是受托方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委托方,同時配合委托方將產品召回。
4.4.6 履行廢棄物回收義務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第五十四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農民使用完農藥之后的包裝物,才叫廢棄包裝物,否則就不能算是廢棄包裝物。因此,回收農藥廢棄包裝物的義務由委托方承擔。但受托方在加工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包裝物及不合格的農藥,由受托方承擔處理責任。
4.4.7 藥害事故賠償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屬于農藥生產企業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追償;屬于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企業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
如果所委托加工的產品產生藥害,原則上是委托方承擔責任,但雙方可以通過合同來劃定各自的責任。
5 總結
國家鼓勵企業利用政策進行委托加工和分裝,但委托從事農藥加工一定要保證風險可控;其次是在開展委托加工工作時,圍繞著以上介紹的法律責任,在合同中把相關的條款說清楚、細節規定具體,保證不出現大事,萬一出現小事時,按照合同履行,保證委托分裝行業按照安全、有序的方向發展。